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川大实〔20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实验人员良好的实验操作习惯,提升实验人员的安全素养和安全意识,从人防角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实验人员的安全准入和实验活动(包括教学、科研)的安全准入。
本办法所称实验人员是指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包括但不限于本科生、研究生、科研人员、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一切在校内实验室或实验场所中开展的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科教学实验项目、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的实验活动、科研实验项目、自主立项实验研究、学科竞赛实验项目。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实验人员熟悉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掌握必要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实验场所和实验活动过程中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人员准入
第四条 实验人员在具备基本的实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应积极了解、学习和掌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实验室风险因素、实验室安全应急知识与技能、实验操作基本规程等。
第六条 学校对新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统一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和考试并在入学前完成。具体要求统一编入新生须知,由学校招生部门将其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新生,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延期至入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新进教学科研岗位教职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模块化培训并通过考试,相关要求在入职时由所在单位及时告知。未完成培训、通过考核前,教职工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 除新生、新入职教职工以外的其他实验人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学习和考核,确保实现实验人员准入全覆盖。
第九条 实验人员准入后,应继续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实验活动内容、掌握操作流程,积极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相关课程学习。各学院、教研室和课题组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实验人员继续开展专业性、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实验活动准入
第十条 在校内实验室或实验场所中开展的一切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在充分做好风险分析、应急准备之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所有教学实验课程涉及的实验项目要开展风险分析及制定应急措施,包括危险源辨识、个人防护措施、应急物资准备、应急预案制定等,课程负责人要将相关内容纳入教学大纲;任课教师要向学生明确上述事项,并指导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和控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形成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表,分别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关实验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研究生开题报告、自主立项实验研究、学科竞赛实验项目申报书中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指导教师审查,在答辩过程中展示。
第四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实验室准入管理办法;建设校级安全教育课程;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督查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加强科研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加强涉及实验环节的本科实验教学课程、本科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和学科竞赛等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督促实验教师落实实验前的安全教育;支持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加强涉及实验环节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督促研究生导师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做好本科生、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准入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要求和管理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充分重视实验室重要危险源带来的安全风险,特殊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安全与科技安全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重视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查,加强对实验中间体或产物的安全管理;把实验室安全准入落实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建设学院层面安全教育体系并组织落实,原则上要求实验风险较大学科将实验室安全类课程纳入学生培养方案;编制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手册;督促落实本单位实验活动安全分析,并对重点实验项目安全分析进行评估,制止经安全分析无法控制风险的实验活动;督促本单位实验室(课题组)制定标准操作流程;建立准入监督机制,通过门禁系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管理,防止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的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课题组)严格落实本实验室安全准入,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实验室所有实验活动的安全分析,经安全分析无法控制风险的实验活动应自觉放弃;建立完善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加强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和临时外来人员的安全告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准入落实情况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本办法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达标的实验室予以关停,同时暂停相关责任人的实验项目申报资格;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安全准入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办法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和动态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每年对相关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准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