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川大实〔2003〕12号(附件)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大型精密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精密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学校决定成立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特制定运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各单位或个人已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或已作登记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据为小团体所有或据为己有,防止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倾向。必须充分使用设备,在保证本实验室使用的同时,还要欢迎外单位或个人的使用,设备使用必须实行开放。
第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仪器设备精心维护,使其不致因维护不当而损坏,或因保护不力而遗失;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欢迎和支持设备管理部门旨在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的各种措施或活动。
第三条 全校目前已有的和将来购置的所有单台2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均进入本虚拟中心的网络化管理范围,一律实行专管共用,一律实行对外开放使用。设备所在单位须自觉认真执行本虚拟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统计上报设备运行情况,自觉维护、保障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一批进入虚拟中心的仪器设备清单见本文附件。
第四条 虚拟中心的职能是,负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进入虚拟中心管理范围的大精设备的使用管理,促进这些设备的开放使用,避免低效益设备重复购置,提高现有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虚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虚拟中心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宜的调研、策划、审查和批准,负责虚拟中心各机构人事安排,负责经费审定,负责检查、督导各机构工作进展等。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第六条 设立虚拟中心办公室。该办公室为虚拟中心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拟定虚拟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使用情况稽查、设备利用奖惩、开放基金激励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基金管理组和设备专家组的工作,负责虚拟中心网站的建立、对外服务、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设在校分析测试中心。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虚拟中心设备购置立项论证,制定设备对外测试时收取一定成本消耗费的标准,负责日常设备运行维护、故障修理、设备维修、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负责设备使用上岗前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成立基金管理组,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该管理组负责拟定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开放基金专项管理、核算和发放,负责设备对外使用收费标准审核,负责具体收费的核定和收取等工作。
第九条 成立设备专家组,设在校分析测试中心。该专家组负责向学校提出全校大精设备合理配置的建议,负责全校大精设备的购置立项论证、使用稽查、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布局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关于全校大精设备的布局,原则上覆盖面宽、利用率高和超大型高水平的大精设备集中在校分析测试中心,其余的实行分散保管和使用。在每个学院内的大精设备也须尽量集中分布使用。全校大精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和工作条件,如合适的温度、湿度、防震、防电磁等,都要有校园网的终端。具有对外测试服务功能的设备必须获得仪器性能鉴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立虚拟中心网站,同时在学校主页上建立虚拟中心专栏。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校园网络平台,使分散在各校区不同楼宇内的大精设备使用起来十分方便;通过网页向校内外公布和展示全校所有大精设备的名称及图片、生产厂商、购置日期、主要配置、主要功能和用途、所在实验室及地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实现设备运行状态实时显示、网上查询、网上预约、远程测试、数据统计等功能;让使用者和中心管理人员在网络终端上产生全校所有大精设备似乎都在一栋楼内、在空间上伸手可及的感觉。简言之,本虚拟中心在空间上设备集中是虚拟,但在设备使用和管理上求集中管理、资源共享之实效。
第十二条 设立专门岗位,专人管理虚拟中心网站和校园网虚拟中心专栏,随时刷新网页内容,将大精设备的最新运行情况及时提供给用户;负责做好网络技术值班服务,回答网络咨询访问,建立设备负责人、实验技术人员、外来用户、设备专家组之间的密切联系,协调设备使用预约等。
第十三条 在校分析测试中心建立虚拟中心设备维修站。对于超过保修期的大精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站负责登记,联系有关设备专家检查分析故障原因,并尽可能给予维修。维修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关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行设备利用奖惩制度。虚拟中心在每年初根据中心网站对上一年每台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自动统计的结果以及各单位上报的设备使用情况的资料,向全校分类公布每台大精设备及其所在单位的使用情况排名。不同类型的设备,其使用率和基本要求可允许有差异。对设备使用情况好的单位,中心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特别加分;对设备使用情况差的单位,中心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减分;对多年使用情况差的设备,中心将向全校公示,如有单位愿意保管和使用,则该设备将被调离原所在单位,实现大精设备的按需流动。对努力钻研设备管理和使用、技术水平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晋级,或给予其它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 建立大精设备运行稽查制度。虚拟中心平时将派出专门人员对各单位大精设备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检查。使用和运行情况不好的单位,中心将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和促进其设备的使用、开放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心内的大精设备对外实行有偿使用或服务,以补充设备运行费和维修费之不足。所有大精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或由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均须由设备所在单位收取一定的成本消耗费用,按实际使用机时收费。收费标准由中心制定,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实行设备开放激励机制。学校决定建立设备开放基金,以支持和鼓励本中心内大精设备的开放使用。设备开放基金实行双向补贴,以调动设备所在单位和外来使用者双方的积极性。根据设备对外使用的实际收费及其缴费凭证,虚拟中心每年分两次给予设备所在单位以一定数额的设备开放基金支持。对承担本校科研任务而使用虚拟中心设备的本校教师优惠一定比例的使用费用(具体方式见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有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其对外收取的费用,30%按有关规定交校财务处,25%作为设备管理单位操作人员的补贴,余45%用于本单位大精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支出。上交学校的部分,由学校划拨给虚拟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部分进入次年的设备开放基金,部分用作某些特殊的大精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这些特殊设备必须是专业性强,使用技术要求高,但使用面较窄,在对外开放使用中无法收费的设备。
第五章 设备购置和使用培训
第十九条 大精设备购置前必须有立项论证,要有设备专家组严格把关,避免低效益重复购置。对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精仪器设备,其负责人应为专业水平较高、使用经验较丰富的专家、教授,管理和使用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同领域工作经验,须获得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条 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本中心大精设备前,必须书面承诺按规定付费;必须熟悉和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使用、安全等规章制度;必须熟悉和掌握该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在未能熟练掌握该设备使用操作之前,必须由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统一安排,由设备所在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虚拟中心认可方能上岗操作,否则引起的设备损坏等后果概由擅自使用者负全部责任。培训后,被培训者须向设备所在单位交纳一定的培训费用,收费标准由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制定,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虚拟中心管理费用。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