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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党史必修课丨从百年党史看中国特色监督之路

日期:2021年05月13日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委前身)。中央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历史的新篇章。图为近日,修葺一新的中共五大会址恢复对公众开放。(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永恒课题。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监督工作,从成立伊始就把严格监督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在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中,我们党始终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的理念思路、领导体制、依靠力量、重点对象、工作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做了不懈探索,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督之路。站在百年征程新起点上,我们党要继续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决心,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权力运行和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高的政治原则,是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系不同,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最根本特征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目的不是为了某个党派或集团的利益,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既要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更要确保权力高效有序运行。建党百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权力运行和监督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确保党和人民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领导开展了著名的“三湾改编”,将党的支部建在连上,从组织上确立党对军队的领导,加强了革命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井冈山的斗争》一文指出:“连有支部,班有小组。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在此基础上,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正式提出了“四个服从”,并把它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上规定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从1978年开始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到1993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

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党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条基本方略,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了专门部署,强调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对权力运行监督的领导体制更加明确。站在新起点上走好中国特色监督之路,必须紧紧抓住党的领导这个“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个“魂”,在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整体谋划、策略手段、力量调配上,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必须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严肃问责,以精准有力的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必须守住政治监督这个根本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加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坚持以自我革命精神抓监督,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百年风霜雪雨,百年大浪淘沙。与许多消失在历史尘埃中的政党截然不同,我们党从一个当初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成长为今天拥有91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历经岁月磨砺愈发斗志昂扬、朝气蓬勃,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党始终以强烈历史使命感,不断推进自我革命。从八七会议、古田会议到遵义会议,从延安整风运动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无一不是党以自我革命精神走向胜利的光辉典范。

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就强调,有无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和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的标志之一”。并把它确立为党的三大作风之一,使其成为我们党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锐利武器。邓小平也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习近平总书记更加明确地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秉持自我革命精神,直面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排毒杀菌、强身健体的政治免疫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新的起点上以自我革命精神抓监督,就是要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的监督主体作用,党委书记对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党委各部门履行本系统的监督责任,纪委发挥专责监督机关作用。注重把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丰富和完善监督方式,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把自我监督的有效制度机制确立和执行好。

坚持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性始终是党对权力本质的基本认识。早在1871年,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就指出,无产阶级新型的国家机器及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时,要求苏维埃政府的公仆必须尽职尽责地为工农群众服务,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防止“公仆”变成“主人”的监督措施。我们党秉承马克思主义公仆理论,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1944年,毛泽东在参加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的会上发表了著名讲话《为人民服务》,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人民是真正的主人,共产党人是公仆,人民对党的权力有着天然的监督制约关系。1945年,民主人士黄炎培曾向毛泽东问及如何摆脱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基于此,毛泽东强调民主集中制建设,民主就是“让群众讲话,哪怕是骂自己的话,也要让人家讲”。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邓小平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认为“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就是说,既然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权力的使用也就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始终是评判权力运行效果的主体。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让人民来监督权力,就是要不断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接受群众监督上,我们党做了不少探索。比如,巡视监督就是把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综合监督方式,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党的十九大部署的建立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就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更好地接受群众信访、方便群众监督,大大提高了群众监督质效。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必须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该公开的都要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新修订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真正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坚持抓“关键少数”和实现全覆盖相结合,使监督没有死角、不留空白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管党治党历史经验时强调,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权力监督要取得实效,必须既讲“重点论”又讲“两点论”,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破解重点难题。

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非常注重抓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矛盾论》一文指出,“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等极少数干部,教育挽救了大多数干部。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注重从高级干部抓起,整顿党风、严惩腐败。邓小平指出,“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经济犯罪,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要从高级干部抓起,从具体事情抓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抓“关键少数”破题,突出“关键少数”这个重点,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只有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震慑力和说服力。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同样要聚焦重点对象,紧盯“关键少数”。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创新监督机制,逐步推进监督全覆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并逐步推进纪检工作向农村基层、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延伸,把党的监督延伸到各个层级。党的十八大后,从党内监督全覆盖破题,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全覆盖的步伐不断加快。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巡视、派驻“两个全覆盖”,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推动党内监督全覆盖;从党的十九大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到逐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格局;从大力推动“有形覆盖”,再到走向“有效覆盖”,填补了从好党员到“阶下囚”、从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两个方面监督的空白,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走中国特色监督之路,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减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让所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增强监督有效性。

坚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

专门设立党内监督机构,并保障其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早在1927年,党的五大就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专门履行党内纪律监督工作。此后,党内监督机构名称历经审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演变,但党章规定的职责都是监督。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增加“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党内监督机构的任务、职权、领导体制等作了专门规定。1948年成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党的八大决定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力推动监督工作开展。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重建,有力加强了党内监督工作。邓小平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0年2月,中央纪委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报告》,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至此确立并延续至今。

进入新时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纪委的独立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党的十九大后成立国家监委,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决定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监督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地位。在新时代新阶段,必须准确把握监督工作的特点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当前尤其要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完善全覆盖的监督机制;顺应信息化时代趋势,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开展监督,提高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及时性,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重视并不断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是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百年来,我们党始终重视制度建设,坚持把对权力制约和监督贯穿于制度建设中,不断扎牢制度笼子。

党的一大党纲和二大、三大、四大党章对党内监督工作都作了规定。1926年中央颁布了党史上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文件——《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五大党章首次为“监察委员会”设置专章。1928年颁布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中央巡视条例。1956年党的八大明确指出,党应当“从制度上作出规定,以便对党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强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权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用制度治权治吏,制定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等党内法规,宪法、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构建起规、纪、法贯通的制度体系。

在新的起点上走中国特色监督之路,必须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通过依规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的问责机制,进一步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推动监督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肖云祥,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5月13日理论周刊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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